开着辅助驾驶出了事故,怎么证明是车的问题?最高法刚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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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辅助驾驶出了事故,经常会出现两套说法。车主认为系统没有正常识别、预警或者制动,车企则可能认为驾驶员没有及时接管。可系统当时处于什么状态、什么时候发出提醒、碰撞前几秒发生了什么,消费者自己未必能拿到完整记录。9月7日,最高法发布新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其中专门写到了辅助驾驶汽车的产品缺陷、事故责任和数据举证。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文件共24条,其中第11条专门涉及自动驾驶汽车和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并且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果车辆缺陷和驾驶人的过错共同造成同一损害,也可以同时追究驾驶人以及车辆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驾驶员原有的责任没有因此改变。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1号已经明确,现阶段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以后,仍然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一次事故发生以后,车主如果认为车辆本身也有问题,还需要回答两个问题。车辆有没有产品缺陷,这个缺陷有没有参与造成事故。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指导性案例271号。
辅助驾驶没刹住,能不能说明车有问题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过一起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产品责任纠纷。
2020年3月,沈某敏购买了一辆配备AEB的汽车。提车当天,他驾驶车辆经过路口时,与一辆横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沈某敏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并且把油门当成刹车持续踩下,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沈某敏后来起诉汽车销售公司,其中一个理由是AEB没有在事故发生前自动制动,因此认为车辆存在产品缺陷。法院没有支持这一主张。
该案裁判要旨提到,在没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如果汽车用户手册、销售公司已经对辅助驾驶系统的功能局限作出明确警示说明,通常不宜把这种功能局限直接认定为产品缺陷。驾驶人因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再以已明确说明的功能局限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这类判断放到今天仍然适用。AEB、NOA等辅助驾驶功能都有自己的设计运行条件、识别范围和退出条件。一次事故中系统没有完成驾驶员期待的操作,只能说明它当时没有完成这个动作。
要追究产品责任,还需要证明车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继续证明这种缺陷与事故损害有关。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2025-07-2-373-007。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能认定辅助驾驶存在产品缺陷
人民法院案例库里还有另一起方向相反的案件。
舒某贵购买了一辆配备预碰撞安全系统的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购车时,他关注的就是车辆主动安全刹车功能。实际使用后,他认为主动刹车和警示功能与广告宣传、车辆使用说明书介绍的内容不符。

案件进入诉讼以后,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裁判要旨显示,如果辅助驾驶功能没有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把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标准,综合考虑司法鉴定、当时技术发展水平以及生产者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如果车辆实际功能达不到普通消费者根据广告宣传、使用说明书形成的合理安全期待,可以依法认定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仅以现有技术仍需完善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9月7日发布的《意见》第9条又把人工智能产品的缺陷判断写得更具体了。法院要综合考虑产品性质与用途、自主学习能力、升级更新情况、用户对系统的控制程度,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没有真实说明产品适用场景、固有局限和可以预见的风险,也属于重点审查内容。
车企过去怎么向消费者介绍辅助驾驶,也可能进入责任判断。《意见》第11条明确,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对车辆的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或者用途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断辅助驾驶有没有产品缺陷,可能同时查看车辆实际功能、司法鉴定、适用的技术标准、用户手册以及企业此前如何描述这项功能。企业明确告知某个场景无法处理,车辆表现也符合公开说明,一次系统未介入通常不足以证明产品缺陷。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长期达不到广告宣传或者说明书形成的合理安全期待,结果就可能不同。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2025-07-2-373-006、2025-07-2-373-007。
碰撞前几秒发生了什么,关键数据怎么拿
发生事故以后,双方还可能对车辆当时的状态产生完全不同的描述。
驾驶员认为车辆接近障碍物时没有减速,或者辅助驾驶突然退出。车企可能认为系统已经提前发出接管提醒,驾驶员没有及时处理。要还原事故原因,往往需要知道车辆在碰撞前处于什么状态。

辅助驾驶功能当时有没有激活,什么时候报警、降级或者退出,驾驶员有没有进行制动、加速或者转向操作,车辆的速度和运动状态如何,都可能影响事故原因和责任判断。
其中不少信息记录在车辆系统或者相关数据平台中,普通消费者自己未必能够完整取得。
《意见》第11条明确,为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等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数据。

第17条还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控制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的一方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这条规则不能理解成“车企不给数据,就自动认定车辆有缺陷”。**它影响的是具体证据事实的认定。比如案件争议集中在辅助驾驶何时退出、有没有提前发出接管提醒,而完整记录由数据控制方掌握。法院依法要求提供后,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能承担相应的举证后果。
数据提供出来以后,还要判断它本身是否可靠。《意见》第18条要求法院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放在辅助驾驶事故中,法院需要确认相关记录是否对应涉事车辆和事发时间,保存、提取和传输过程是否完整。系统没有识别、系统正常退出、驾驶员没有及时接管,还是车辆本身存在异常,需要这些记录和其他证据共同还原。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11条、第17条、第18条。
驾驶员有错,车辆也有缺陷,责任怎么算
还有一种事故会同时出现两方面的问题。
驾驶员没有及时接管,存在明显过错。后续鉴定又发现车辆确实存在产品缺陷,而且这个缺陷也参与造成了事故。

《意见》第11条规定,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如果车辆缺陷与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具体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和损害产生的作用来判断,并不存在固定的“人机各一半”。

车辆运行正常,相关功能限制也已经明确告知,事故主要来自驾驶员违法或者没有履行接管义务,驾驶员仍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车辆经过鉴定确认存在产品缺陷,而且该缺陷参与造成事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也可能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对于车主来说,如果怀疑辅助驾驶系统本身存在问题,证据不能停在一句“它当时没刹住”。车辆实际功能和公开说明是否一致,专业鉴定能否发现异常,企业此前怎样描述这项功能,碰撞前的车辆事件记录又显示了什么,这些材料共同决定能不能证明车辆存在产品缺陷。

关键事故记录主要掌握在车企等数据控制方手里时,进入诉讼以后,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要求相关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记录。车主自己无法取得关键证据时,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指导性案例271号。
主要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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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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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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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2025-07-2-37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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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2025-07-2-37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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